大连外国语大学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干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实报实销”的要求和大连市政府关于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的原则,为确保学校离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和医疗经费的合理使用,参照上级公费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学校离休人员。
第二章 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到学校卫生所就诊时,免收挂号费。
第四条 可到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大连大学中山医院就诊;享受特诊待遇的干部也可到友谊医院就诊。
第五条 患急症者可到就近的市级医院就诊。
第六条 打架、斗殴、酗酒、故意自残、一氧化碳中毒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七条 大连市医疗保险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四章 医疗经费管理与报销办法
第八条 门诊就医由个人垫付医疗费。报销时需持收据及用药明细,按学校财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九条 经确诊需住院的由个人垫付医疗费。出院后需持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及收据,按学校财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报销医药费。医疗费较高,个人垫付有困难的,可在住院期间结算医疗费,持住院费用明细及收据到校卫生所按学校财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十条 中草药因缺味,需在校卫生所登记后可到药店购买。
第十一条 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每单月的20日前将报销票据交到离退休工作处,由卫生所审核,按学校财务经费报销的医疗费打至离休人员工资账户。住院医疗费可随时持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及收据到旅顺校区办理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时,审核所需相关材料不全、收据上名字为后写、收据无日期的,均不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外国语大学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离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办法》(大外院办发〔2002〕7号附件1)文件同时废止。